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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级人力教材章节考点回顾: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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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5-20 15:38: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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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
通过调解的形式处理劳动争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:
(一)申请和受理
(二)调查和调解
(三)调解协议书
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,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。但是,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。在规定及约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,视为调解不成。
当事人不愿调解、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,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,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,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,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(四)与协商、调解相关的时效规定
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以及中断和中止。协商、调解均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紧密联系。
(五)人民法院的支付令
支付令具有强制性特征。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、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。但是只能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,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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