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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8-14 16:50: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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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标的物的风险承担
(1)标的物毁损、灾失的风险,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。因此,所有权转移与否不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标准。
(2)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,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。
(3)在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,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况下,如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,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人后,标的物毁损、灭 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。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
(4)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的,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,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。
(5)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,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经毁损、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,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、灭失的风险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(6)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